新华社杭州2月14日电 记者14日从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获悉,该院起诉的庄某某非法狩猎案13日在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。被告人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。据悉,该案系浙江省首例在疫情防控期间宣判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。
2019年9月,因为想吃野味,被告人庄某某在网上买了20多个捕猎装置,散布在附近的山上。
2020年1月28日,庄某某接收到了猎捕成功的信号,上山后发现一头约90斤的野猪落网。
2020年1月31日,正在进行疫情防控排查的民警发现,庄某某正在处理捕获的野猪。经民警讯问,庄某某对疫情防控期间猎捕野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经鉴定,涉案野猪为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,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、有重要经济价值、有科学研究价值的“三有”保护动物。另查明,上虞区政府通告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春节期间(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十五)为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,禁止猎捕。
针对此案,上虞法院依法适用简案快审程序,利用远程视频审判系统,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。
最终法院审理裁定,被告人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,构成非法狩猎罪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。